綠委提租屋專法 房東挫咧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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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 發表於 2016-03-09記者郭建志/台北報導
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昨(8)日通過周五(11日)院會議程,其中民進黨立委李應元所提的租屋專法可望付委審查。草案明訂,房東在租約到期後,若無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房客續租,也不能將積欠房租的中低收入戶趕走,也須在消費者物價指數(CPI)漲幅在4%以上時才能漲租,否則可罰20萬元。
準總統蔡英文選前就承諾,執政後將制定租屋專法,房東的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,租金所得也要課稅,盼活絡租屋市場。而李應元提出的「自用房屋租賃法草案」可望於周五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。
李應元強調,他的版本較站在房客立場思考,要保護的是「自己或其配偶、子女在當地30公里以內沒有房屋者」,納管的則是「自用住宅之租賃,不包含商業租賃」。
他藉此盼拋磚引玉,未來若有黨團或其他版本,可在初審時交流意見。租房屋最重要的就在租金,草案明訂,房東若想調漲租金,必須「CPI在過去一段時間漲幅逾4%」才行,且租金漲幅不得超過CPI,反之當CPI下降,房客可請求按比例調降房租,而房客的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,違者可開罰2萬至20萬元。
在稅捐方面,草案明訂房屋應繳納的稅捐都須由房東負擔,不得要求或與房客約定,透過「租金減少、不得設籍或不得申請住宅補貼」等方式規避繳稅,否則最高可罰20萬元。
在租賃條件上,李應元說,房屋出租時不得設置性別、年齡、職業等非必要之條件。當租賃契約成立後,房東、房客須在30日內,將契約等文件向內政部「申報登錄租賃房屋及租金」資訊,並由政府提供公開查詢,違者將可開罰3萬至15萬元。
當租約到期,草案明訂,房客可以請求房東更新契約期限,延長租期最多2年,也就是若房客無不正當行為,房東若沒有自己使用的需要,或沒有其他「正當事由」,就必須給予房客延租。
另為保護弱勢,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,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,房東不得解約,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,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,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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